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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,依据高等教育法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、专科学生(以下称学生)。

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严肃认真的原则。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,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,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。

第四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高效原则,做到有错必纠。

 

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

 

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接受并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;成员由监察、政策法规、学生教育管理、共青团、招生与就业、教学管理、研究生培养、安全保卫、后勤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,学校法律顾问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组成人员应为单数。
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门;办公室主任由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。

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0日内,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自处理、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,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,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。

第七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:

(一)因取消入学资格提出的申诉;

(二)因受到退学处理提出的申诉;

(三)因受到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;

(四)因其他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。

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学生申诉书;

(二)支持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;

(三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。

 

第三章 申诉的复查与决定

 

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,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:

(一)程序是否正当;

(二)证据是否充分;

(三)依据是否明确;

(四)定性是否准确;

(五)处分是否适当;

(六)被申诉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。

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作出客观公正的复查结论,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。

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校长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复查结论采取签收或者在校内公告栏公告的方式送达。

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。

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研究,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。

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,应申诉人申请,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举行听证会。

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,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。

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起15日内,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第四章 附 则

 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》(我校校发〔2005200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