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》,结合我校校发﹝2013﹞144号《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,授予学士学位:
1.遵守法律,品行端正,愿意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;
2.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,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本学科所必需的基本理论、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,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,经审核准予毕业;
3.外语成绩要求国家大学外语4级考试成绩≧355分,或托福成绩≧70分、雅思成绩≧5.0分;职本的学生外语成绩要求国家大学外语3级考试成绩≧60分。
4.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≧1.1;
5.学位课程补考不超过6门。
第二条 对于不能满足第一条3、4要求的学生,在2016年8月31日前需在长江大学认可的权威期刊上发表一篇研究论文,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才能申请学士学位。
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
1.学院测算所属专业授予学位最低平均学分绩点1.1,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,于5月30日前书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2.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院(系)实施细则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查,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,通过后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四条 如发现有错授学士学位或通过舞弊获得学位者,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,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撤销其学位,对舞弊者追究责任。
第五条 本办法若有条款需作修改或存在未尽事宜,应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(到会委员不少于2/3)讨论通过(不少于全体委员1/2赞成)后方能生效。
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长江大学我院
2016.06.08